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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质量月"活动系列报道
    区建设厅部署我区开展 "2002年质量月"活动工作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开展"2002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建设厅在向全区转发建设部《通知》的同时,厅领导又召集有关处室、站办及银川市建设局的领导对我区开展"2002年质量月"活动进行了具体部署,并于2002年8月21日向全区各市、县建设局、宁夏建设集团及各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了《关于建设系统开展"2002年质量月"活动安排的通知》,《通知》对全区开展"2002年质量月"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


(管理部供稿)

    区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在首府银川开展"质量宣传咨询服务日"活动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等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建设部的安排,自治区建设厅组织有关处室、质监总站会同银川市建设局及建设系统所属企业于9月7日在首府银川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以"讲诚信、保质量"为主题的"质量宣传咨询服务日"活动,各单位在宁园、玉皇阁周围悬挂了多条横幅,展出了丰富多彩的展板。区质监总站和银川市质监站还编印了上万份有关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工程质量投诉规定、室内环境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在住宅装修和计算房屋面积时应注意的问题等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宣传资料,向街上行人发放,进行了广泛宣传,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和好评,在社会上营造了关心和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王建国带领有关处室、区质监总站和银川市建设局的领导观看了本次活动,对本次活动给予了肯定。
(管理部供稿)
    我国从1951年开始,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一直是在工程造价的间接费中构成,由国家按施工企业劳保基金的实际支出确定计取费率,施工企业按规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自行收取、自行管理。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施工企业劳保基金负担的变化,调整劳保基金在工程造价中的含量。
    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发展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并存,企业之间负担不一,使劳保基金在工程造价中企业自行计取的标准难以确定,加上激烈而不规范的市场竞争,使劳保基金大量流失的状况越来越严重。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管理的弊端,将工程费用定额中由施工企业通过工程间接费计取的劳保基金单独列项,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拨付给企业,为全社会劳保统筹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建筑工程劳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是劳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重大改革,因此,统一管理后的劳保基金仍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维修、技术改造的各类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潢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地基基础,独立土石方、房地产开发,仿古园林、炉窑砌筑、市政建设等建筑不分资金来源、隶属关系,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也不分资质等级、隶属关系、经济类别,建设单位都必须向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管理缴纳劳保基金。
    劳保基金的缴纳实行预收和结算制度,无论是执行地方费用定额,还是执行行业费用定额的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报建或招投标时,按所含劳保基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次性100%向管理部门预缴劳保基金,5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经自治区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分期缴纳。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含量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为了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建设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定》,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的控制指标作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要贯彻"源头把关、过程控制、重点检测、备案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应负责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检测,组织收集各类技术资料;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各项检测计划,审核各种检验、复检报告;勘察单位提出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含工程区域放射性背景资料;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中放射性背景资料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治污染;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购货方负责检查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材料的进场检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环境质量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承建工程所用材料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或《规范》明令禁用、淘汰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检验单位应按认证或扩项批准的检测项目开展检测业务,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建立民用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制度,重点抓好住宅、办公楼、宾馆、酒店等工程(含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工程。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14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等7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已经批准发布。新版规范贯彻执行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新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4项)应与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新版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与新版《建筑结构荷载规定》、《建筑结构可靠设计统一使标准》配套使用。
二、新版规范实施日期前的在施工程,执行新版规范有困难时,可按照规范执行。新版规范实施日期后至2003年1月1日前的在施工程,原则上应按新规范执行,已按旧规范设计的在施工程,可按照旧规范继续执行。对2003年1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尚未正式开工的工程,应当按照新版规范修改设计后方可施工。凡在2003年1月1日前已前已签订后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三、住宅采用的电度表、水表、煤气表、热量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并应按照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进行进场验收。
四、我区2002年10月1日后的在施工程,原则上应按新版规范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建设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于2002年3月5日签署第110号部令批准,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设部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老百姓在住宅室内装修时应注意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规定: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装修人从事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一、工程质量投诉的形式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二、程质量投诉的范围是: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建筑装修等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超过规定及合同约定保修期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程质量投诉的管理与受理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区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受理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各市(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工作;专业工程的质量投诉,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受理和调查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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