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建设局,区直有关厅、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定》(建设部令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行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安排,自治区及各市、县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工作组在自治区有关厅局及各市、县建设局密切配合下,从2001年5月至2002年7月,对全区各类别、各专业申报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进行了重新就位的评审工作。
各企业的就位申请,经过县级就位工作组的审核,市级工作组的初审,到区级工作组复审定级,最终经自治区资质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全区共有482家建筑业企业通过了资质就位,有473家被取消了资质。
在通过资质就位的建筑企业中有施工总承包企业241家。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180家(一级5家、二级21家、三级154家);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总承包24家(二级4家、三级20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26家(一级1家、二级1家、三级24家);
公路工程总承包6家(一级1家、二级1家、三级4家);化工石油工程总承包3家(二级);
电力工程总承包1家(一级);
铁路工程总承包1家(二级)。
有各类专业承包企业230家。其中:
地基基础9家(二级6家、三级3家);
土石方工程1家(三级);
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63家(一级1家、二级15家、三级47家);
建筑幕墙专业承包2家(二级1家、三级1家);
预拌商品混凝土2家(二级1家、三级1家);
砼预制构件46家(二级5家、三级41家);
钢结构工程2家(二级1家、三级1家);
消防设施工程6家(二级2家、三级4家);
建筑防水工程1家(二级);
防腐保温1家(三级);
金属门窗工程6家(二级1家、三级5家);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3家(二级1家、三级2家);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8家(三级);
爆破与拆除工程3家(二级2家、三级1家);
建筑智能化工程17家(三级);
电信工程6家(一级1家、二级1家、三级4家);
电子工程7家(二级2家、三级5家);
公路路面工程4家(三级);
公路路基工程5家(一级1家、三级4家);
交通工程1家(不分级);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1家(三级);
河湖整治工程3家(三级);
水工大坝工程4家(三级);
送变电工程5家(二级1家、三级4家);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2家(二级);
管道工程1家(三级);
城市及管道照明工程1家(三级);
灌排工程10家(三级);
能源矿产资源、水源矿井工程7家(二级3家、三级4家);
火电设备检修专业承包3家(二级1家、三级2家)。
有各类劳务承包企业11家。其中:
砌筑作业1家(二级);
水暖电安装作业8家;
焊接作业1家(一级);
架线作业1家。
现将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结果予以公告(名单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防伪),按新颁资质标准核准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二、自2002年8月1日起,原有资质证书(旧证)一律失效。按照建筑业企业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厅局负责收回所有(包括未就位企业)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集中销毁处理。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收回《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证书》,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管站、招标办、质监站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新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依据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执法力度,从组织上保证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特别是对建筑装修装饰
施工中的家装市场,要在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等环节上都要做到有人抓、有人管。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和出卖证照、资质挂靠、越级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和资质预审中,根据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与建筑业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投标企业的最低资质限界级别,不允许建设单位随意拒绝已够限界资质等级的企业参加投标的现象发生。
五、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书副本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取费类别资质证》,到自治区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各方主体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这次资质就位工作的进行,仅仅是从建筑市场源头的准入资格上所做的一项重要工作,还需要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各项法规及建设部新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力度,以保证我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印发的(宁建(建)字[2000]第12号)即行废止。
附:全区建筑业企业名单。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本厅厅领导、区质监总站、
招标办、建管总站、造价站、定额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