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文 件
宁建(建)字2001第98号
关于重新修定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委)建管站:

为了整顿和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
规和各项管理办法,加大建筑市场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建筑活动的
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管一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重新修定了《宁
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我区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具体整改措施。现将重新修定的《宁夏回
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宁建(建)字[2001]号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修定 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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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报:建设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
抄 送:自治区有关厅、局、委、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有
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本厅厅领导、各有关处室、厅属
各办、站,存档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
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辖区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
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不论资金来源,都必须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
证。
第三条 核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
一、自治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自治区区属各部门和国家直属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类房屋
建筑以及自治区重点工程、自治区区域内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住
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50000平方米以上(含分期建设的项目)的各类
房屋建筑工程。
二、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本市、县行政区域内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住宅小区总建筑面
积在150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三、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
元以上,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5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由自
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所在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
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于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
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
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
施工要求;
四、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工程招标,确定了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
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
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
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
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规定应该进行监理招标或委托监理的工程,已进行了监理
招标或委托了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
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
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
证明,有条件的应当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已完工工程项目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不符合前款条件之一的不得批准颁发施工许可。
第六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一式两份,表中填写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及有关单位和负
责人,应当与批准文件和依法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
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
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
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申请表由自治区建设厅按照建设
部的要求统一印发。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施工许可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让机关填
写。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是:前 6 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
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一码相同; 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
的日期;第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第17-18位为专业
分类代码。
专业分类代码: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
业建筑工程;03、煤炭工业建筑工程;04、石油工业建筑工程;5、化
学工业建筑工程;06、电力工业建筑工程;07、建材工业建筑工程;
08、森林工业建筑工程; 09、轻纺工业建筑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
11、铁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工程;14、航空
航天建筑工程;15、邮电及电子设备建筑工程;16、热力及燃气建筑工
程;17、给水排水工程;18、市政桥梁工程;19、其它工程。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并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以便有关部
门核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
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田。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对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
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凡分期建设的建筑工程必须分期申办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建设工期超过24个月的,必须自开工之日起满24个月前,由
建设单位将施工许可证提交原发证机关进行复审,并附建设进度说明。如
有就设计变更的,应附设计变更证明。
第十一条 在一项建筑工程中,如有若干单项工程建设地点分属不同
市、县辖区的,应分别申办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原施工许可证和建
设规模变化的依据和情况说明报原发证机关,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
。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
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
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按《宁夏回族
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
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二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
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
责令停止施工,并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删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建设部发布
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000
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
施工许可证的,或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
正,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掏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
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
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且未说明理由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他专业工程,法律
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
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由自治区建 设厅发文的各
种措施及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