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广元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
通知
广府办发〔202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广元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定期专题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安排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每年向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队站、消防装备、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