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与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预警、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第六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下列级别:
(一)红色风险(重大风险):危险因素多且难以控制,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群死群伤后果。
(二)橙色风险(较大风险):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多人伤亡事故后果。
(三)黄色风险(一般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后果。
(四)蓝色风险(低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害后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环节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全面辨识;生产经营环节或者要素发生较大变化、发生风险事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应当及时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领域或者部分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生产风险开展专项辨识。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当形成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人员安全与应急技能的掌握情况;
(三)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原辅材料、设备性能、运行状况、工艺流程、工作场所等的安全、可靠程度;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覆盖情况;
(五)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的完备程度;
(六)影响安全生产的外部因素的危害程度。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绘制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经辨识、评估的安全生产风险,应当履行下列管控职责:
(一)制定管控措施,明确风险管控的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二)安全生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并确定风险级别;
(三)对职工进行岗位风险培训;
(四)在存在风险的部位、区域设置明显的告知标志;
(五)完善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六)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信息,建立专项档案;
(七)按年度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管控方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经辨识、评估确定为重大风险的危险源,还应当履行下列管控职责:
(一)单独建档,随时更新监测数据或者状态;
(二)单独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三)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四)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形成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从低到高划分为下列级别: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在短期内能够整改排除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