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2〕9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省级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实施规范和监管举措,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各地各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依法编制事项清单及实施规范
(一)明确清单编制责任。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负责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本部门本行业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和修订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各市、县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梳理上级设定、本行政区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乡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由县级审改牵头机构统一编入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采取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并纳入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二)统一清单编制要求。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包含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审批层级、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监管主体等基本要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本部门本行业中央层面设定省级及以下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清单范围。按照“省级统编、市县领用”原则,各地应当根据地理区位、自然禀赋、简政放权等情况,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精准管理,事项范围不得超出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于2022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
(三)科学制定实施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包括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部门明确的事项拆分标准和实施规范,确定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和办理项,并衔接编制本部门本行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国务院部门未统一进行拆分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或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结合我省部署开展的深化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要求,根据应用场景和办事需求确定子项和办理项,并逐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应当报省审改办审核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河北省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编制工作,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市、县、乡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衔接编制工作,于2022年11月底前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推动清单精准化管理
(一)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确需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申请,省审改办应当及时审核确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因清单动态调整不及时,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实施规范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向省审改办作出书面说明。